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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8 20:09:21 股吧网页版
新疆众和: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9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2025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
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以下所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变动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信息申报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
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
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
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数
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股票买卖管理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
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 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
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
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三)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六)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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