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3
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
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市场匹配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对等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履行责任义务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
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对董事会负责。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
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公司亏损时,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的相关部门在薪酬委
员会的指导下负责薪酬管理的具体实施、核算与支付工作。
第三章 薪酬的标准与发放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
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八条 公司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激励需要,可以通过
限制性股票、期权、员工持股计划等方式,对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核心员工实施中长期激励。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公司对独立董事发放固定津贴,津贴标准参照同行业标准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由股东会审议确定;
因履行职务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实报实销;除此之外不在公司享受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非独立董事(包括职工代表董事):公司不向非独立董事另行发放津贴,非独立董事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依据其与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具体任职岗位、绩效考核结果等领取薪酬。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依据其与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具体任职岗位、绩效考核结果等领取薪酬。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
收入的确定和支付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或津贴为税前收入,
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
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四章 薪酬调整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四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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