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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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0〕13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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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 股简称:*ST 秋林,A 股
证券代码:600891;
李 亚,时任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建新,时任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潘建华,时任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兼财务总
监;
白彦壮,时任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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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在
信息披露、规范运作等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 存在
以下违规行为:
(一)公司存在大额违规担保,并导致公司募集资金被冻结
2019 年 3 月 17 日,公司首次披露涉及担保事项的诉讼公告
称, 公司收到法院发来的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华夏银行) 天津分行诉天津市隆泰冷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天津隆泰) 和公司保理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和 《协
助冻结存款通知书》,裁定冻结天津隆泰、公司名下银行存款
3.063 亿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 因上述裁定执行,
公司在华夏银行天津分行的募集资金账户及其他 3 个辅助账户
存款余额合计 3.03 亿元中的 3 亿元于 2019 年 2 月 27 日被司法
冻结,其余 0.3 亿元于 2019 年 3 月 5 日被司法冻结。
2019 年 4 月 2 日,公司披露公告称,公司收到关于华夏银
行天津分行诉天津隆泰、公司保理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状》 和
《应诉通知书》 。相关诉讼材料显示,2018 年 12 月 17 日,华夏
银行天津分行与天津隆泰签订保理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由天津
隆泰将保理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华夏银行天津分行,华夏
银行天津分行为天津隆泰提供无追索权保理融资服务,保理融资
额度为 3.063 亿元。 双方同时签订银行承兑协议,华夏银行天津
分行同意承兑以天津隆泰作为出票人的汇票,票面总金额合计为
3.063 亿元。同日,华夏银行天津分行与公司签订质押合同,约
定公司以名下定期存单为天津隆泰在华夏银行天津分行办理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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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权国内保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质押担
保,担保范围为主债权本金 3.063 亿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 同时,
公司将 3 张合计金额为 3 亿元的定期存单交付华夏银行天津分
行。
2020 年 1 月 22 日,公司披露诉讼进展公告称,法院一审判
决,天津隆泰给付华夏银行天津分行款项 3.063 亿元并支付相应
资金占用费;公司以名下的定期存单对天津隆泰的上述给付义务
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公司上述质押担保合计担保金额约 3.063 亿
元,占公司 2017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10.11%和 2017 年净利润
的 186.76%。公司大额对外担保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且违规担保事项导致公司因涉诉而被冻结募集资金。
上述事项是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审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
见、内部控制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公司时任董事未履行年度报告审议及披露职责
2020 年 3 月 3 日,公司披露 2019 年年度报告称,公司时任
董事长李亚、时任副董事长李建新处于失联状态,未出席董事会
审议年度报告,也未委托他人出席;时任独立董事白彦壮虽收到
董事会会议通知,但未参加董事会会议, 也未委托他人出席。 上
述 3 名董事亦均未对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未能保证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另经查明,
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6 日收到白彦壮提交的辞职报告后,未选举
产生新任独立董事。白彦壮的辞职应自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
任独立董事后方能生效。 在此之前, 白彦壮仍需继续履行独立董
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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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未按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及信息
披露义务, 且导致募集资金因违规担保事项涉诉而被冻结。 违规
担保事项也是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审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
见、 内部控制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的重要原因之一。 同时, 根据
法院一审判决,公司需实际承担相关担保责任,涉及金额较大,
可能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 条、第
9.11 条和第 9.15 条等规定。
公司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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