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12-16
证券代码:600891 证券简称:*ST 秋林 编号:临 2020-063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二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450,000,000.00 元及利息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产生影响:在此次诉讼案中,如深圳市金桔莱黄金珠
宝首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金桔莱”、“金桔莱”或“被告一”)败诉,将承担此次诉讼全部金额。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判决为准。公司将对案件进展情况保持关注,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秋林集团”或“被告二)于近日收到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关于华鑫科技(营口)有限公司诉深圳金桔莱、秋林集团、周庆江、李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状》及《民事裁定书》【(2020)辽 08 民初 283 号】等相关诉讼材料,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华鑫科技(营口)有限公司
住所地:盖州市清河大街西段
法定代表人:刘鹏
被告一:深圳市金桔莱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街道翠竹路 2135 号水贝工业区 3 栋 1 层
A 区、B 区
法定代表人:胡远强
被告二: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 319 号
法定代表人:李亚
被告三:周庆江
被告四:李亚
(一)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深圳金桔莱给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 450,000,000.00 元及利
息【以本金 450,000,000.00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8 月 21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
止,按年利率 15.0075%按月计收罚息】;
2、判令被告一深圳金桔莱支付违约金 22,500,000.00 元;
3、判令被告二秋林集团、被告三周庆江、被告四李亚对第一、二项诉请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4、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二秋林集团抵押的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319号 1-20 层的不动产及土地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款项优先受偿;
5、判令四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 7,022,000.00 元;
6、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事实与理由:
2018 年 5 月 25 日,营口沿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以下称开发区
支行)和被告一深圳金桔莱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
ZHYXZX2018LD009),借款金额 450,000,000.00 元,借款期限 2018 年 5 月 21 日
至2019年5月20日。2018年6月29日开发区支行向金桔莱付款450,000,000.00元。《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利率及复利为固定年利率 10.005%,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 20 日,逾期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借款利率上浮50%,如不能如期足额向乙方支付利息,被告应按借款利率支付复利,合同中还约定,如被告违约,还应支付借款本金 5%的违约金,并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2018 年 5 月 25 日,被告二秋林集团与开发区支行签订《抵押合同》(合同
编号:ZHYXZX2018LD009D),以其持有的位于南岗区东大直街 319 号 1-20 层的房产及土地为金桔莱与开发区支行签订的《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ZHYXZX2018LD009)提供抵押担保。
2018 年 5 月 25 日,被告二秋林集团与开发区支行签订《保证合同》(合同
编号:ZHYXZX2018LD009B-1),为金桔莱与开发区支行签订的《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ZHYXZX2018LD009)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18 年 5 月 25 日,被告三周庆江与开发区支行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
号:ZHYXZX2018LD009B-2),为金桔莱与开发区支行签订的《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ZHYXZX2018LD009)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18 年 5 月 25 日,被告四李亚与开发区支行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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