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对担保业务的内部控制,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和《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担保合同协议或者协议,按照公平、自愿、互利的原则与债权人约定,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协议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至少应当关注涉及担保业务的下列风险:
(一)担保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可能遭受外部处罚、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
(二)担保业务未经适当审批或超越授权审批,可能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
(三)担保评估不适当,可能因诉讼、代偿等遭受损失;
(四)担保执行监控不当,可能导致公司经营效率低下或资产遭受损失。
第四条 公司在建立与实施担保业务内部控制过程中,至少应当强化对下列关键方面或关键环节的控制:
(一)职责分工、权限范围和审批程序应当明确规范,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科学合理;
(二)担保的对象、范围、条件、程序、限额和禁止担保的事项应当明确规范;
(三)担保评估应当科学严密;
(四)担保执行环节的控制措施应当充分有效。
第二章 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五条 建立担保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担保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担保业务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
(一)担保业务的评估与审批;
(二)担保业务的审批与执行;
(三)担保业务的执行和核对;
(四)担保业务相关财产保管和担保业务记录。
第六条 公司办理担保业务的人员应当掌握与担保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并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风险意识。
第七条 公司建立担保授权制度和审核批准制度,并明确审批人对担保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担保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担保业务。
明确担保业务的审批权限。审批人应当根据担保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权限审批。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担保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权限审批的担保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
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担保业务。
第八条 制定担保政策,明确担保的对象、范围、方式、条件、程序、担保限额和禁止担保的事项,定期检查担保政策的执行情况及效果。
公司内设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九条 建立担保业务责任追究制度,对在担保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未履行集体审批程序或不按规定执行担保业务的部门及人员,应当严格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公司对外部强制力强令的担保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未拒绝办理的,因该担保事项引发的法律后果和责任,由作出担保决策的人员承担。
第十条 制定担保业务流程,明确担保业务的评估、审批、执行
等环节的内部控制要求,并设置相应的记录,如实记载各环节业务的开展情况,确保担保业务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
第三章 担保评估与审批控制
第十一条 对担保业务进行风险评估,确保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的担保政策,防范担保业务风险。
第十二条 公司对担保业务进行风险评估,至少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审查担保业务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需要;
(二)评估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评估内容一般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用于担保和第三方担保的资产及其权利归属等;
(三)审查担保项目的合法性、可行性;
(四)综合考虑担保业务的可接受风险水平,并设定担保风险限额;
(五)公司要求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还应当对与反担保有关的资产状况进行评估;
公司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对担保业务进行风险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形成书面……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