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06
中国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国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中国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战略发展与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一)内部董事,指在公司或子公司还担任其他职务,日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包含职工董事)。
(二)外部董事,指由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董事,且在公司不担任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以外的职务。
(三)独立董事,指在公司不担任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以外的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四)高级管理人员,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薪酬管理”是指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待遇等实行规范化管理的具体活动,包括薪酬标准、薪酬发放和止付追索等内容。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目标导向,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紧密
挂钩。
(二)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岗位职责、经营风险、业绩贡献相匹配。
(三)坚持标准公平、程序公开、分配公正。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责如下:
(一)制定、审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
(二)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三)拟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方案。
第六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七条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八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和津贴标准及构成
第九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范围:
(一)内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公司或子公司发放。
(二)在公司关联方单位任职的外部董事不从公司领取薪酬。
(三)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固定津贴,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方案,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内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纳入公司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内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以公司经营状况和绩效考核
情况为基础,根据公司经营计划和分管工作的职责、目标等进行综合考核确定。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及中长期激励等组成,其中绩效年薪占年度薪酬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 60%。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中薪酬、津贴均为税前收入,公司代扣代缴由个人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以及个人所得税、企业年金等费用。
第四章 薪酬发放
第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
第十四条 内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支付采用按月预发、年度兑现的管理方式。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岗位变动调离,自下发职务调整通知文件次月起,除兑现原任职期间年薪外,不得继续领取薪酬。
第五章 止付追索
第十六条 公司实行薪酬止付追索制度。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绩效年薪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年薪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年薪和中长期激励收
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八条 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规定的薪酬止付追索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修订,由公司董事会拟定修订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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