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对外担保风险,规范对外担保行为,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企业作为担保人按照公平、自愿、互利的原则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协议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合同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第四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实际控制的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签署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七条 担保对象主要包括:公司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公司主要供应商、主要客户;与本公司经济利益有密切关系的其他企业。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被担保人应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一般不能过高;近两年财务无虚假记载;近两年内无违法行为记录或恶意损害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的记录。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九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最近一年或一期财务报表及还款能
力分析;
(四)与债权人之间合法有效的合同或证明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其他证
明;
(五)担保合同及其他担保资料;
(六)用作反担保抵押或质押物的有效凭证和单据;
(七)属于提供借款担保的必须提供借款用途和可行性分析报告、还款计划;申请企业贷款证复印件;借款合同;申请企业董事会签署或授权签署的“声明与保证”;
(八)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九)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经分管领导审定后,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提供担保:
(一)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提供虚假资料;
(三)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四)与本企业已经发生过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或不能及时足额交纳担保费用的;
(五)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六)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七)与其他企业出现较大经营纠纷、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八)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九)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对全资子企业提供担保的,可以不收取担保费。提供除上述其他担保时,应当向被担保人收取担保费,并根据实际需求担保费参照市场化费率收取。
第三章 担保的审批及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的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会批准。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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