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充分、完整,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当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时,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应及时将相关信息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及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各分公司负责人;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
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
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六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
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
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
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十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
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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