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监管,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监管。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负责与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及变更有关的信息披露;财务部门负责募集资金的日常管理,包括专用账户的开立及管理,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台帐管理。
第四条 募集资金、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下称超募资金)使用和管理应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并依法进行信息披露,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公开和透明。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须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为方便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公司应当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四)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募集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所承诺的投资项目、投资金额和投入时间来使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募集资金使用实行“统一规划、集中管理、项目负责、审计监察”的管理原则。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建设实行项目制管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按照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实施,由该项目总经理具体负责募集资金投入项目的组织实施。企业发展部应及时跟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每月向公司领导报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工作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并抄送公司财务、审计、证券部门,确保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按照募集说明书中承诺的计划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或子公司财务部门应建立募集资金使用专用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收支划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开户银行、账号、使用项目、使用时间、使用金额、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合同、审批记录等。
第十二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应当严格遵守《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各项议事规则及本办法等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四)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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