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
投资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企业、控股子企业及实际控制的其他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以下统称“子企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对外投资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及子企业在境内外实施的对外投资活动,主要包括:
(一)设立公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所出资公司追加投入等股权对外投资。
(二)证券对外投资、期货对外投资等资本运营和金融对外投资(包括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三)其他形式的对外投资。
工程建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公司与子企业之间(或子企业相互之间)委托贷款等内部投资按照《工程项目管理制度》、《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管理制度》、《内部借款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对外投资项目是指列入“三重一大”范围的对外投资项目。
第六条 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地方发展战略规划及有关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对外投资的资产必须是公司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
(二)对外投资应遵循在一定风险控制范围内的收益最大化原则,注重项目对外投资综合回报,同时还应兼顾对外投资项目的社会效益,注重环境保护等。
(三)全面、科学、准确预测对外投资规模,对外投资规模应当与公司资本实力、融资能力、行业经验、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相适应,量力而行。
(四)增强举债对外投资风险意识,禁止超越财务承受能力的举债对外投资。
(五)在进行对外投资决策时应充分考虑对外投资项目的市场风险、经营风险、行业风险、利率风险、政策风险、对外投资决策风险等,制定切实的风险防控措施,防范并减少对外投资风险。
(六)采用并购方式进行对外投资的,应重点关注并购对象的隐性
债务、承诺事项、可持续发展能力等,严格控制并购风险。
(七)公司及子企业(以金融为主业除外)原则上不得从事股票、期货、期权等高风险的投机活动(按照上级国资监管部门统一部署的战略布局、并购重组等资本运作,以及以促进主业发展为目的的长期股票投资除外)以及高风险的委托理财等活动;不得从事以套期保值以外的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交易类投资项目及以投机为目的的证券二级市场交易等高风险投资项目。公司及子企业可在本金安全、收益稳定、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货币基金、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等类型的对外投资,提高闲置资金的收益水平。
(八)加强项目的管理和绩效评价,保证项目获得预期收益。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权限
第七条 公司及子企业进行对外投资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对外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收益率进行切实认真的论证研究。
第八条 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是对外投资活动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做出决策。
第九条 公司及子企业是对外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公司及子企业依法自主经营和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公司及子企业的重大对外投资项目决策要按照“先党内、后提交”的原则进行。重大对外投资项目拟决策前应提交党委会进行研究,党委会要召开会议讨论研究后提出意见建议,再按程序提交总经理办公
会、董事会、股东会进行决策。
第十一条 公司按以下权限审批对外投资项目:
(一)公司及子企业的对外投资项目,未达到董事会、股东会审批权限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达到董事会、股东会审批权限的,由董事会、股东会审批。涉及重大对外投资项目的应提交党委会进行前置研究后提出意见建议。
(二)子企业的对外投资项目提交公司决策前,应先经过其内部决策程序审批通过。
(三)对外投资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核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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