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持续完善公司内控体系建设,确
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主要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指导与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诊断与完善,以及对公司正在运作的重大投资项目等进行风险分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
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应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
员或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
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占委员总数的过半数,全部委员均应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全体董事三分之一或董事会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召集人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参加公司组织的相关培训,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接受公司董事会对委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的定期评估。董事会在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五至第七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审工作组,由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负责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负责与内审部门的协调,对内审部门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公司内审部门是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在审计
委员会和公司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公司内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公司内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公司内审部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公司内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本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本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应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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