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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6-08 17:03:00 股吧网页版
张江高科: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6-09


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6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的运行,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以及《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特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工作规则适用于对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管理。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充
分考虑董事会的人员构成、专业结构等因素,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公司提名委员会事务管理部门承担提名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
组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为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提名
委员会会议的前期资料准备工作。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需要召开会议。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
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
拒绝履行职责时,可由主任委员委托的其他成员代为召集和主持,或由过半数成员共同推举一名成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会议通知及相关资料原则上应当不迟于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
前3日送达提名委员会成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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