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09
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6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运行,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以及《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特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承担董事会监督日常工作,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第三条 本工作规则适用于对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管理。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三名,专职外部董事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中应至少有一位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须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全部
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
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设副主任委员一名,由专职外部董事担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七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3人,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
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 负责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 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 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 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 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 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六) 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审计沟通。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 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其实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督促计划的实施;
(三) 审阅审计管理部门提交的各类审计报告、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并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四) 指导公司审计管理部门的有效运作,确保审计管理部门具有必需的资源,并保持其独立性;
(五) 协调审计管理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关系。
公司审计管理部门须向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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