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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6-29 17:40:02 股吧网页版
张江高科:关于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6-3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关于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本所指派的律师现场参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进行了见证。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6年 6 月 9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类型和届次、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
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会议审议事项、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信息予以公告,通知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不少于20 日。

2026 年 6 月 16 日,公司持有超过 1%股份的股东上海张江(集团)有限公
司提交《关于增加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议将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非公开协议转让上海张江科学之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6.51%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提交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6 月 17 日在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的现场
会议于 2026 年 6 月 29 日 13:30 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碧波路 699 号博雅酒店一楼碧
波厅 AB 召开。

本次股东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
东会网络投票的时间是 2026 年 6 月 29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
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09:15-09:25、0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09:15-15:00。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前二十天刊登了会议通知,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通知一致,网络投票的时间符合通知内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3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757,022,67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8.8815%。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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