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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网友
发表于 2008-06-10 09:08:01 股吧网页版
呵呵,长江电力就是牛,不出公告了

公告日期:2019-04-24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天津鸿逸汽车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重大诉讼、持续经营能力存疑的
风险提示性公告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证券”)作为天津鸿逸汽车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鸿逸汽车,证券代码:872005,以下简称“鸿逸汽车”或“公司”)的主办券商,在对鸿逸汽车2018年年度报告执行事前审核程序中发现以下情况:

一、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根据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9年4月24日出具的“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19)第204009号”《审计报告》以及“中兴财光华审专字(2019)第204001号”《关于对天津鸿逸汽车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鸿逸汽车2018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具体说明如下:

鸿逸汽车2018年发生净亏损2,717,622.57元,因股东负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塘沽支行一般账户已被冻结,拖欠员工工资未能支付,截止报告披露日鸿逸汽车仍未有能够扭亏为盈的实施方案,未能重新商定协议或获取替代性融资。这种情况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对鸿逸汽车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财务报表对这一事项并未作出充分披露。

上述事项影响鸿逸汽车2018年度财务报表的特定项目,可能存在的未发现的错报对鸿逸汽车2018年度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但由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我们无法就此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是否有必要对鸿逸汽车2018年度财务报表作出相应调整。《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七条规定,当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不能得出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的结论时,注册会
计师应当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八条规定,当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因此,我们对鸿逸汽车2018年度财务报表发表了保留意见。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超过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

根据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9年4月24日出具的“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19)第204009号”《审计报告》,公司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期末余额为-6,390,646.26元,公司累计未弥补亏损金额为6,390,646.26元,公司实收股本9,500,000.00元。因此,公司未弥补亏损金额已超过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

三、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涉及重大诉讼事项

1、控股股东冯浩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冯浩、谭丽华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于2017年6月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编号:121282017302216),借款本金250万元,年利率9.025%,借款期限自2017年6月14日至2020年6月14日止,借款用途为用于偿还民生银行授信额度编号为921102015014140的贷款。根据《借款合同》条款的约定,该笔借款由王菲菲提供抵押担保、王菲菲与黄伟共同提供保证担保。因借款人冯浩、谭丽华未按时还款,且冯浩为天津鸿逸汽车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故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将冯浩及天津鸿逸汽车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一并提起诉讼。

根据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津0101民初4697号,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冯浩、谭丽华、天津鸿逸汽车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黄伟、王菲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于2018年7月5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冯浩、谭丽华、天津鸿逸汽车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黄伟、王菲菲银行存款2,526,548.91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法院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冯浩、谭丽华、天津鸿逸汽车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黄伟、王菲菲银行存款2,526,548.91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法院于2018年9月14日冻结扣划公司款项532,418.76元,代控股股东冯浩偿还上述借款。

在上述诉讼中,鸿逸汽车并不属于借款人、担保人或者被担保人。因借款人冯浩系公司的控股股东及法定代表人,而导致公司被动涉诉,并被强制划拨银行存款532,418.76元作为代替股东冯浩偿还借款,被动形成关联方资金占用。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尚有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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