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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17 17:29:43 股吧网页版
长江电力: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担保、借贷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18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担保、借贷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投资、担保、借贷行为,使投资、担保、借贷行为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规避和减少决策风险,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范的行为包括公司的投资、担保、借
贷行为,公司其他经营行为另行规定。

第三条 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在作出决策时,遵照
各自的议事规则和工作规则进行,董事会、总经理作出的决策同时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第四条 本制度的决策行为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争取效益的最大化;
(三)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挥和加强公司的竞争优势;

(四)采取审慎态度,规模适度,量力而行,对实施过程进行相关的风险管理,兼顾风险和收益的平衡;

(五)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必要时咨询外部专家。

第五条 董事会可授权董事长在公司出现不可抗力情形
或者发生重大危机,无法及时召开董事会会议的紧急情况下,行使符合法律法规、企业利益的特别处置权,事后向董事会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董事长空缺或无法正常履职时,董事会可授权总经理行使上述职权。总经理办公会决策事项需要总经理回避的,原则上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由董事会临时授权董事长(副董事长)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决策并负责。

第二章 投资

第六条 本制度规范的投资行为具体包括:

(一)独资、合资或合作投资设立公司(企业);

(二)委托经营或理财;

(三)合作研究与开发项目;

(四)收购其他企业的股权;

(五)购买流通股票、债券、基金、外汇、期货等金融产品。

第七条 公司进行收购(含购买)、出售、置换实物资产
或其他资产,承包,财产租赁,更新改造等行为时比照投资行为进行管理。

第八条 公司投资及其处置过程中的交易达到如下标准
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应当对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
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条前款规定。已经按照前款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除前款规定外,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 12 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九条 除购买外汇、期货等高风险金融产品外,董事
会有权在单笔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并且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10%的范围内决定投资及其处置事项。

股东会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临时授权董事会就董事会权限以上的重大投资及其处置事项进行决策。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并以书面形式做出。

第十条 除购买外汇、期货等高风险金融产品外,总经
理有权在单笔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并且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的范围内决定投资及其处置事项。

董事会可在董事会决策权限以内,授权总经理就总经理权限以上的公司投资及其处置事项进行决策。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并以书面形式做出。

第十一条 公司购买外汇、期货的投资事项,必须经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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