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3
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6—2028 年)
为建立和完善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6—2028年)》,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企业实际情况、发展目标,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充分考虑和听取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5%;如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三、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每三年将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根据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应当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的意见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经调整后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不得违反坚持现金分红为主,且在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发生及其他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情形的情况下,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5%的基本原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要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
公司在提出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结合的分配方案时,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经董事会以及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利润分配政策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四、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每年向股东现金分配股利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5%;如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从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公司股价与公司股本规模的匹配性等真实合理因素出发,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另行采取股票股利分配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五、实施和监督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公众投资者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六、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若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规定相冲突或不一致的,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规定为准。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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