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3
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贵州燃气”)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市场化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树立个人薪酬与公司业绩挂钩的目标与价值导向,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贵州燃气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由董事会聘任的下
列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级管理人员”),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纪委书记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分为外部董事和内部董事,外部董
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其他职务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内部董事是指除外部董事以外的其他董事。
第五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基本
原则:
(一)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匹配的原则;
(二)个人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坚持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实行绩效薪酬延期支付与清算原则;
(四)考核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科学考评、严格兑现。
第二章 薪酬管理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批准董事的薪酬管理制度并
确认薪酬总额;董事会负责审议批准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并确认薪酬总额。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七条 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组织考核,制定并审查薪酬政策与方案,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贵州燃气人力资源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办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的具体事务。
第三章 薪酬体系
第九条 内部董事按其在公司承担的管理职责所对应的薪
资标准和考核方式进行绩效考核并领取薪酬;除独立董事外,其他外部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
第十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津贴,津贴标准经股东会批准
后,由公司按季度发放津贴,除此以外不再享受其他薪酬待遇。
第十一条 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薪酬结构
由岗位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构成,具体为:
(一)岗位年薪:是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所领取的岗位报酬,由董事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的规模、所承担的责任、风险程度、自身的市场价值及管理能力进行评定。
(二)绩效年薪: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年度经营状况之优劣所得的报酬。由董事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高级管理人员该年度各项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定。
(三)年度薪酬标准=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原则上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之比为 4:6。副职的年度薪酬标准原则上按正职的 0.6至 0.9 倍确定,副职薪酬平均水平不高于正职的 0.8 倍,不同副职负责人之间应根据分工、贡献及考核结果适当拉开差距。
(四)任期激励:按照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要求,与任期业绩考核结果挂钩。任期激励通过个性化指标进行考核,由公司制定并执行。任期激励在任期内各年绩效年薪总和的 30%以内,待任期考核结束后进行兑现,经公司董事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后发放相关奖励。
第十二条 内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未包含股权激
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业绩激励、专项奖励、中长期激励等激励措施产生的收入。董事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起草相关激励方案,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择机选择一种或几种激励措施用于激励。
第十三条 内部董事、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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