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03
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6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行为,促进和保障董事会秘书积极履行职责,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董事会秘书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行为。
第三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和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证券事务代表负责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联系,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等事务。
第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部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其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事务。董事会秘书分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选任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秘书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熟悉证券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就候选人符合下列情形作出说明,并予以披露:
(一)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二)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采取三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期限已届满,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期限已届满;
(六)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董事会秘书的任职条件执行。
第九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
实发生后应当立即召开会议决定是否将其解聘:
(一)不符合本制度第七条所列的情形;
(二)连续不能履行职责达到三个月以上;
(三)履行职责存在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的,公司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在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当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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