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6
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
担保行为,防范经营风险,保护公司、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河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
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
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四条 对外担保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平等、自愿、公平、对等、诚信、互利原则;
(三)风险可控和审慎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
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六条 公司及子公司原则上不得向没有实际业务需求的企业、自然人、
非法人单位及经营状况非正常的企业提供担保。
经营状况非正常企业是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
(一)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亏损的;
(二)存在拖欠银行贷款本息不良记录,改正未满一年且财务状况未根本好转的;
(三)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经济案件的;
(四)已裁定破产或进入破产程序的。
第七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向股东(包括股东的关联方)提供融资或
担保,但公司依照规定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除外,不得向参股公司提供超过按持股比例计算的担保额。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
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九条 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
第十条 计划财务部负责对外担保业务的日常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查被担保人,对担保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
(二)持续关注、检查、分析被担保人的情况;
(三)组织抵押、质押的担保物的资产评估,及时办理抵押、质押等相关的登记、备案手续;
(四)对外担保事项的登记、注销以及信息填报工作;
(五)对外担保业务的分类整理归档和统计分析工作;
(六)公司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法律事务部职责主要包括:
(一)参与对担保人的审核;
(二)负责对外担保业务的合法性审查和法律风险评估;
(三)审查对外担保合同、协议或者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四)做好涉及对外担保业务的有关法律支持。
第十二条 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外担保业务的独立风险审核和评估。
第十三条 合规管理部负责对外担保业务的合规性审查。
第十四条 稽核审计部负责对外担保业务的全面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担保人和被担保人
第十五条 公司作为担保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二)具有良好的资信及代为偿债能力;
(三)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
第十六条 被担保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备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具有清偿债务的能力;
(四)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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