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03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考核及薪
酬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制度,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考核与薪酬管理,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健全长效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公司稳健经营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建立稳健薪酬制度指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下列人员:
(一)内部董事,指在公司担任职务、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董事,含职工董事;
(二)外部董事,指由股东委派、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三)独立董事,指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监管法规聘请的,与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四)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合规总监、董事会秘书、首席风险官、首席信息官,以及董事会决议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与薪酬管理遵
循以下原则:
(一)战略导向、稳健经营。践行金融报国、金融为民理念,薪酬与风险特征、持续期限相匹配,保障全面风险管理有效落地;
(二)业绩挂钩、依法合规。与公司经营绩效、个人履职、合规风控、社会责任紧密挂钩,重大合规风控事件实行一票否决,严禁过度激励、短期激励;
(三)公平透明、长效约束。决策程序公开透明,兼顾股东、员工、投资者等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建立递延支付、追索扣回长效机制;
(四)对标行业、兼顾监管。参考行业水平,符合国资监管、证券监管及上市公司治理要求,激励与约束并重、效率与公平统一。
第四条 股东会决定董事薪酬方案,对董事进行履职评
价,听取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说明并监督执行。
董事会承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审议薪酬管理制度、薪酬总额预算、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与薪酬方案,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职、绩效评价及薪酬情况,督促制度落地。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薪酬政策合规性、合理性发表意见,发现缺陷提请董事会纠正;组织履职与绩效评价,提出考核与薪酬建议;
公司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薪酬管理制度及董事会决议,指定专门部门负责薪酬日常管理、预算编制、绩效考核、薪酬核算发放等工作,为董事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正常履职提供支持。
第五条 公司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订履职协议或聘
任合同,约定任期、岗位职责、绩效考核、薪酬待遇、递延支付、追索扣回、解聘条件、离职后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二章 考核管理
第六条 公司建立公正透明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
与履职评价标准和程序。
股东会每年审议董事会工作报告,对年度董事履职情况进行整体评价;独立董事每年就履职能力、履职情况特别是独立性进行自我评价,并向股东会提交述职报告。
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结合公司年度综合考核工作开展,经党委会前置研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查、董事会评定后生效,结果作为薪酬、聘任、奖惩的重要依据。
考核评价以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合规风控记录、监管评价、履职档案为基础,确保客观公正。
第七条 公司对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
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和核心业务人员(以下统称关键岗位人员)实行长周期考核,绩效考核指标须包含 3 年及以上长期指标,兼顾短期业绩与长期价值。
考核指标包括经济效益指标、合规风控指标、社会责任指标等,对重大合规风控事件实行一票否决:
(一)经济效益指标:体现服务实体经济、财富管理、业务功能性等要求,与公司分类评价、行业对标挂钩;
(二)合规风控指标:覆盖廉洁从业、合规质效、风险管理、反洗钱等,不得仅以外部处罚作为唯一考量;合规性专项考核占比不低于 15%;
(三)社会责任指标:涵盖职业道德、投资者保护、服务乡村振兴、社会公益、行业文化建设等。
第八条 对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年度考核时,不得采取
其他部门评价、以业务部门的经营业绩为依据等影响独立性的考核。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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