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24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部门规章及自律规则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本办法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组织办理验资手
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应尽快按照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所承诺的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根据有关法规、规章以及公
司信息披露制度要求,负责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及变更的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审议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募集资金的日常管理,包括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调拨、账务处理、用途变更、现金管理、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等工作,负责建立募集资金使用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稽核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遵循集中存放、便于监督
管理的原则。为加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公司实行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七条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
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和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
资金。
募集资金的使用须严格按照本办法和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使用审批手续。凡涉及每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应由公司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签字后,报计划财务部审核,由财务总监、总经理审批后办理付款手续。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实施的,应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