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工作细则
(2017 年 3 月 17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2020 年 7 月 1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
订,2025 年 10 月 2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
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和行为规范,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仅指定董事会秘书或者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公司名义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分管。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五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熟悉证券基金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 3 年以上与其拟任职务相关的证券、基金、金融、法律、会计、信息技术等工作经历;
(四)符合证券从业人员条件;
(五)曾担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2 年,或者曾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 4 年,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工作经历;
(六)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具有《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之一的;
(二)最近 3 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 3 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
批评;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
形。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和联络;负责准备和递交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有关工作任务。
(二)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
(三)协助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组织筹备并列席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四)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协调公司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五)负责上市公司股权管理事务: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督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册、控股股东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会印章;负责披露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六)协助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七)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八)提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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