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工作细则
(2012 年 12 月 18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4年2月18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0年 7 月 1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5年 10 月 28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保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依法、独立、规范、有效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包括一名会计专业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
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须为会计专业人士,由独立董事担任,由董事长提名并报董事会批准,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
(二)主持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代表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主任委员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 6 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其自动失去委员任职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 2人时,在公司董事会补足委员人数使得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2 人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
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责;
(六)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定、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议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