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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3-09 19:15:02 股吧网页版
华安证券: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华安转债并转股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3-10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华安转债”并转股



法律意见书

地址: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 288 号置地广场 A 座 35 层

电话:(0551)62631164 传真:(0551)62620450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华安转债”并转股

之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 2026 第 00472-1 号
致: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安证券”“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下称《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就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华安转债”并转股的相关事宜(下称“本次增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承诺与声明:

1.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本次增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增持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本次增持人的说明予以引述。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增持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监管部门。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增持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一)本次增持主体为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安徽省国有资本运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国控集团”),安徽国控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安徽省国有资本运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000711778783B

住所 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华山路 808 号徽盐世纪广场 A 座

法定代表人 虞建斌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注册资本 1,000,000 万元人民币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
务;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企业管理;企业总部管理;
经营范围

财务咨询;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企业管理咨询(除许可
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成立日期 1999 年 9 月 21 日

营业期限 1999 年 9 月 21 日至无固定期限

登记机关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根据增持人的说明,并经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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