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维护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审议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与关联方就关联交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
第二章 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第四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五条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七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
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本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六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
12 个月内,存在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变
动情况及时告知公司,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上述有报告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保证其告知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职责分工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以下职责:
(一)拟订关联交易管理相关制度,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二)建立和及时更新关联人名单;
(三)安排关联交易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会审议事宜;
(四)负责关联交易披露以及公告事项;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则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关联交易管理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稽核审计部对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进行逐笔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供关联人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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