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
工作细则
(2012 年 12 月 18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14
年 2 月 18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0 年 7 月
1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6 年 4 月 28 日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提高公
司风险控制的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风险控制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和
评估公司的风险控制状况,提出完善公司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成员由3-5名董事组成,其中应包括董事长及至少一
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含本数)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委员资格自动失效,董事会可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增补新的委员。
本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在公司董事会补足委员人数使得本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本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 公司风险管理部门负责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基本政策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二)对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机构设置及其职责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三)对需董事会审议的重大决策的风险和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进行评估并提出意见;
(四)对需董事会审议的合规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五)履行洗钱风险管理的部分职责:审定洗钱风险管理策略;审批洗钱风险管理的政策和程序;定期审阅反洗钱工作报告,及时了解重大洗钱风险事件及处理情况;其他相关职责;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和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风险控制
委员会应当审核和评估公司年度自营投资规模、年度自营投资风险限额、信用交易业务总规模的方案,公司半年度、年度合规报告以及公司半年度、年度风险控制指标报告,并提出专项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条 公司合规负责人和风险管理部门协助风险控制委员会做好风险控制
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及会议决议的落实事宜,并提供以下书面资料:
(一)监管部门和公司风险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风险管理和风险状况报告;
(三)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风险管理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
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 如遇重大突发风险,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应及时报告风险控制委员
会全体成员,委员会作出评估后,报告全体董事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由主任委员根据需要召开,并于会议召开至少两
日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董事会秘书负责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四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本人因故不能出席
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与表决,但独立董事委员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与表决。
第十五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委员
出席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六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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