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工作细则
(2012 年 12 月 18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20
年 7 月 1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6 年 4
月 2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制订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负责研究制订和审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合规总监、董事会秘书、首席风险官、首席信息官以及董事会决议确认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本委员会成员由 3-5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
第五条 本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本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本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其自动失去委员任职资格,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四条至第六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本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在公司董事会补足委员人数使得本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本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本委员会不得制订有损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本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并提交
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本委员会成员应当每年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决策程序是
否符合规定、确定依据是否合理、是否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年度报告中关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披露内容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等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做好本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职责及分管工作范围情况;
(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四条 本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本委员会述职和作自我评价;
(二)本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本委员会由主任委员根据需要召开,并于会议召开至少前两日通
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不履行职责时,由另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董事会秘书负责发出会议通知。
本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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