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30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
目录
一、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4
二、本次增持的情况...... 5
三、本次增持符合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6
四、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履行情况......6
五、结论性意见...... 7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之
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 2026BJ001536 号
致: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控股股东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黄金集团”)增持公司股份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增持”)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得到公司的承诺,即:公司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之处,其中提供的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保证正本与副本、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增持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审计报告等的任何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如有),并不
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增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增持所必备的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或披露。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根据公司相关公告文件,本次增持的增持主体为公司控股股东中国黄金集团。根据本所律师对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开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国黄金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100001625L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法定代表人 周洲
注册资本 650000 万元
成立日期 1984 年 1 月 17 日
营业期限 2017 年 11 月 30 日至无固定期限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安外大街 9 号
对外派遣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所需的劳务
人员;组织黄金系统的地质勘查、生产、冶炼、工程招标;黄金生
产的副产品及其品的销售、仓储;承担本行业的各类国外承包工程
经营范围 及工程所需设备、材料的出口;进出口业务;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企业依法自
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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