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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5-12 17:37:02 股吧网页版
重庆燃气: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5-13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和《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做到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不得隐瞒关联关系,不得通过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规避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交易不得存在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出现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或者其他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情形。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真实状况和交易对方诚信记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审慎评估相关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发
生的关联交易,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

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并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合同或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五条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
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

第六条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公司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第七条 对关联关系应当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八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
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上述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
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
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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