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6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以及股东
会的提案、决议均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股东会
的组织与行为、规范公司股东权利与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对
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五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与同一关联方或
者与不同关联方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累计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八)审议批准公司年度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及内部借款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的事项;
(十九)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二十)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二十一)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第一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即董事人数不足八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中的持股数比例,应以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作为计算持股比例的基准日。
发生前述第(一)、(二)项规定情形,董事会未在规
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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