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7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和《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 50%以上的公司及纳入
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适用本制度规定,控股或参股本公司的股东适用本制度的部分规定。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
职能部门、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其他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报告义务。
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的范围根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
定确定。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股价可能产
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
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
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九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
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
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二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应披露的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将信息披露文件抄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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