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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16 17:29:31 股吧网页版
重庆燃气: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17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果,防范资金使用风险,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招股说明书
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
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放、管理、使用、改变用途、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
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因募投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先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并征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
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并及时公告。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投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
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七)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出具银行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公司均可单方面终止协议,公司可在终止协议后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八)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
行的告知、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九)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及时报上海证
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2 周以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自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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