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7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信息报告义务人的责任,保证公司内部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公平的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
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直接将有关信息(必备项目见附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各职能部门、直属机构、分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负责人;
(三) 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
东;
(五) 公司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
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为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董事会的日常事务。
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根据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上报制度,以保证其能及时的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报告的上述信息的具体内容及其他要求按照《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重大信息报告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实质是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包括非日常交易事项、关联交易事项、其他重大事件、重大风险情形及重大变更事项,但不包含定期报告编制时应提供的资料信息,该资料信息的报送另行单独发送通知。
第六条 非日常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产品、商品、原材料、燃料、动力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销,但资产置换、重大销售合同例外);
(二)对外长期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含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
第七条 关联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八条 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诉讼和仲裁事项;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三)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五)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六)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第九条 重大风险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六)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