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
关于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认购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免于发出要约事宜
之
专项核查意见
济南市龙奥西路 1 号银丰财富广场 C 座 19、20、25 层邮编:250014
19、20、25/F,BlockC,YinfengFortunePlaza,No.1Long'aoxiRoad,Jinan250014,China
电话/Tel:+8653186112118 传真/Fax:+8653186110945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目录
目录...... 1
释义...... 2
第一节 正文...... 4
一、认购对象的主体资格 ......4
二、本次发行及认购的批准和授权......5
三、本次认购的基本情况 ......8
四、本次认购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8
五、结论意见......9
第二节 签署页 ...... 11
释义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或依据上下文应另作解释,本专项核查意见中相关词语具
有下列特定含义: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 指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发行
本次认购 指 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认购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本所 指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本所为本次发行指派的经办律师,即在本专项核查意见签署
页“经办律师”一栏中签名的律师
发行人/公司/中泰证券 指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枣矿集团/认购对象 指 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新矿集团/一致行动人 指 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关于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
本专项核查意见 指 公司认购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免
于发出要约事宜之专项核查意见》
律师工作报告 指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关于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
法律意见书 指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关于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关于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济南)
补充法律意见书 指 事务所关于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及《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关于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之补充法律
意见书(三)》的统称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境内、中国境内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且仅为本专项核查意见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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