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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3-30 21:14:00 股吧网页版
中泰证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3-31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4 位在任独立董事杜兴强先生、刘玉珍女士、靳庆军先生、綦好东先生,分别自查了任职经历、兼职、主要社会关系等相关信息,填写并签署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表》。

结合 4 位独立董事任职经历、兼职、主要社会关系等相关信息,公司董事会就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情况形成以下意见:

一、公司独立董事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职务,未在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独立董事的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未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

二、公司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1%以上股份,不是公司前十名股东。

三、公司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未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四、公司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

五、公司独立董事,未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未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六、公司独立董事,没有为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

七、公司独立董事,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反上述第一项至第六项列举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八、公司独立董事,不存在违反《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综上,公司 4 位在任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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