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7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
一步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监管规定,并结合《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监管规定、
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
行使职权。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审议批准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
(九)对公司聘请、解聘为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决定非商业银行业务担保的权限,其中,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以及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批准或者授权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对外投资、资产购置、资产处置与核销、资产抵押及其他非商业银行业务担保、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要求的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十六)审议发行优先股相关事宜;
(十七)依照法律规定对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八)审议法律、法规、规章、监管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由股东会审议决定,但在必要、合理、合法、合规的情况下,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授权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第五条 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如所授权的事项属于公司
章程规定的普通决议事项,关于该等授权的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过半数通过;如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特别决议事项,关于该等授权的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3以上通过。
第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
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召开。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公司股本总额的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1/2以上且不少于两名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法规、规章、监管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三)项持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七条 公司因特殊情况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召开股东会的,
应当及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
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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