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5
江苏徐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江苏徐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江苏徐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
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愿、等价的原则;
(二)公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
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前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
致行动人;
5.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司与前款第 2 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
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二)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1.持有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本款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1)父母;
(2)配偶;
(3)兄弟姐妹;
(4)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
(5)配偶的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的配偶、配偶的兄弟
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的 12 个月内,将具有前述本条(一)、
(二)规定情形之一的;
2.过去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述本条(一)、(二)规定
情形之一的。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章 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和管理
第六条 本制度所述关联交易应遵循下列定价原则和定价方
法:
(一)关联交易的定价顺序适用国家定价、市场价格和协商定价的原则。有国家定价的,适用国家定价;若无国家定价,适用市场价格;如果没有国家定价和市场价格,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确定。如无法以上述价格确定,则由双方协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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