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5
江苏徐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江苏徐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更好的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江苏徐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系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任
何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 4 名。如果《公司章程》规定
的董事会成员人数发生变更,则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包括三分之一)是独立董事。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必须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
董事的资格;
(二)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三)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
(四)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依照规定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
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等,下同);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前款规定的“重大业务往来”系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上交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系指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
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六条 独立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或更换。独立董事
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 6 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上述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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