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5
江苏徐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徐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徐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对信息披露事务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三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
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
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
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六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
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 公司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
送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八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招股说明书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向中国证监会注册后至发行结
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向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按照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二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
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三条 本制度第八条至第十二条关于招股说明书的
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四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后,应当依法披露
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过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
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合规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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