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4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及豁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保护本行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本行信息披露相关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按 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是指所有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披露是指将信息按照规定的时限、在规定的媒体及证券监管机构认可的信息披露平台上、以规定的方式向股东、社会公众进行公布,并按规定公平、及时报送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审查或备案。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
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也包括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
第六条 本行和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依法豁免披露。
本行和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也包括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
第八条 本行和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本行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本行、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本行、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本行、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本行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本行和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条 本行应当对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进行审慎判断,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本行拟暂缓、豁 免披露的信息属于本行内幕信息,应遵守《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中关于内幕信息保密管理的相关规定,在上述信息公开披露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十二条 本行总行各部门及各分(支)行、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指定联络人,持股5%以上的本行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和单位,根据本行信息披露相关制度的规定向本行董事会办公室通报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的信息时,如认为该信息需要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应第一时间通知董事会办公室,同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详见附件1),说明信息披露暂缓或豁 免 事项的内容、原因、依据、期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情况、书面保密承诺情况,以及提交其他
必要的相关材料。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申请人(简称申请人)应对其所提交信息及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进行审慎核查。
对于判断为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由董事会办公室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行长审核,经行长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经本行审慎核查认为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或被监管机构认定为需要披露的信息,或被监管机构驳回豁免申请的信息,应当及时按照监管规定对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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