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3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2026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登记管理制度》”)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行董事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本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协助董事会秘书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和报
送等工作。
第四条 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行主要股东、总行各
部门及各分(支)行、控股子公司及本行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有关负责人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本行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及时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
条规定,涉及本行的经营、财务或者对本行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行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本行的重大投资行为,本行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本行资产总额 30%,或者本行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本行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本行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本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本行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本行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本行的董事或行长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行长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本行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本行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本行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本行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本行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本行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本行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本行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本行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本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本行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本行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本行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本行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本行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七)本行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十八)本行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可能会对本行股票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或事件。
本制度所称“重大”的金额判定标准依照相关监管规定、上交所规则和本行信息披露相关制度对相关事项的“重大”原则进
行判定。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本行内幕信息公开
披露前能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行及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本行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行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行的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职务或者因与本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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