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3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6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并依据《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重大事项或重大信息,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要求披露的信息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或“重大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将本制度第二条所述“信息”按规定及时报告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并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方式通过指定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告。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在公告中做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总行各部门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起草、提供与信息披露相关的文件、数据时,应保证文件及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七条 公司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公司相关部门应当对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履行配合义务。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运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八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项或重大信息。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总行各部门、各分支机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机构和人员应当配合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不得有虚假记载。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
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材料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