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6
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
理和运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本办法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如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如有,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按规定披露募集资金投向及使用情况、使用效果,充
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
司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六条 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公司募集资金
存放于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专项账户,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1 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有如下
行为:
(一)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使用,为关
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三)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立即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
的使用。公司在实施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自有资金管理制度履行资金使用的申请和审批手续。
第九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后及时披露: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五)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
公司存在前款第(四)……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