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16
证券代码:600928 证券简称:西安银行 公告编号:2026-020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咸阳分行为上诉人(一审原告)。
涉案的金额:借款本金 7.3 亿元及相应的利息、复息、罚息以
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全部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产生影响:本公司已将该笔贷款纳入不良贷款并计提了相应减值准备。预计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本公司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重大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及一审判决情况
2025 年 4 月 17 日,本公司咸阳分行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
对兴平鸿远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平鸿远公司”)、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迪环境公司”)以及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并由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
受理。具体情况详见本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
露的《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编号:2025-014)。
2025 年 12 月 30 日,本公司收到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判决书(2025)陕 04 民初 34 号,具体情况详见本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编号:2026-001)。
二、本次诉讼二审判决情况
因本公司不服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陕04 民初 34 号部分判决,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为: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中关于利息计算期间及利率的内容,改判
利息自 2024 年 12 月 21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固定资产及项目贷
款借款合同》及《借款合同补充协议》约定计算,暂计算至 2026 年
8 月 31 日为 72,945,400 元;2.本案二审诉讼费由兴平鸿远公司、启
迪环境公司承担。
近日,本公司收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6)陕民终 83 号,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维持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陕 04 民初 34 号民事
判决第一、三、四项;
2.撤销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陕 04 民初 34 号民事
判决第五项;
3.变更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陕 04 民初 34 号民事
判决第二项为:兴平鸿远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 730,000,000 元及利息(利
息以 730,000,000 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12 月 20 日至 2025 年 11 月
19 日按年利率 5.81%计算;自 2025 年 11 月 20 日至 2026 年 4 月 2 日
按利率 5.71%计算;自 2026 年 4 月 3 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中心 5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 221 基点计算);
4.驳回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 3,746,727.54 元,由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负担 8,800 元,由兴平鸿远发展建设有限公司、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3,737,927.54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94,022.83 元,由兴平鸿远发展建设有限公司、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公司已将本次诉讼所涉贷款纳入不良贷款并计提了相应减值准备。预计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本公司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重大影响。
四、是否还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次披露诉讼事项外,本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本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6 月 16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