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6
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六年五月
致: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发表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三)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为发表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依法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刊登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等媒体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通知等公告事项;
2、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持股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等;
3、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相关资料;
4、本次股东会会议文件、表决资料等。
鉴于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章程》,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提前 20 日以公告方式做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股东会通知》,公司有关本次股东会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召集人、会议日期、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和议案、出席会议的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及其他事项等,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于 2026 年 5 月 15 日 14 点 30 分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时代阳光大道西 388 号轻
盐阳光城 A 座 12 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与截至 2026 年 5 月 12 日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 名,代表股份数1,080,337,9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65.8697%。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手续齐全,身份合 法,代表股份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81 名,代表股份 12,822,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7817%。
综上,现场参加及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合计
共 186 人,代表股份 1,093,160,06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66.6514%。
2、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二)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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