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07
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或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
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作为独立董事
委员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
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履行上市规范运作有关内部审计职责,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
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
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
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
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
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
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法律合规、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
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