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07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2025 年 4 月修订)》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
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股份管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
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
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
时;
(二) 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
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
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
内;
(五) 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要求的其他时
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证券交
易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
期间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
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十一条的规定。
第八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
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
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
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情况;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
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
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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