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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03 20:09:22 股吧网页版
华电新能:主承销商关于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04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

联席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

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 B7 栋 401

联席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
路 8 号 66 号 4 号楼 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 号
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中海国际中心 B 座 17 楼
上海证券交易所:

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新能”、“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于 2023 年 6月 15 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贵所”、“上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 2023年第 52 次审议会议审议通过,并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5〕1035 号)。

本次发行拟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符合条件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及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中金公司、华泰联合、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和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财证券”)担任本次发行的联席主承销商(中金公司、华泰联合、中信证券、中信建投、国泰海通、川财证券合称“联席主承销商”)。

为出具本核查报告,联席主承销商已经得到潜在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如下保证:其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目的所提供的所有证照/证件及其他文件均真实、全面、有效、合法。主承销商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下统称“相关适用规则”)的相关要求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意见对本次战略配售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委托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对本次战略配售相关事项进行核查。

基于发行人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提供的相关资料,并根据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核查意见,以及联席主承销商的相关核查结果,联席主承销商特就本次战略配售事宜的核查意见说明如下。

一、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择标准及配售资格

根据《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要包括:(一)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二)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三)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证券,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四)参与科创板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五)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六)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投资者。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当使用自有资金认购,不得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配售,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等除外。

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对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择标准如下:

(一)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二)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本次共有 18 家投资者参与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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