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企业战略的发展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公司董事会特决定下设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作为研究、制订、规划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的专业机构。
第二条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战略性投资进行可行性研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由五人组成,其中,由公司独立董事担任的委员不少于一名。
公司董事长为战略委员会固有委员。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战略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战略委员会职务。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少于三人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在战略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三人以前,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战略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对本工作细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战略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可以按照工作需要召开会议。
战略委员会主任或三名以上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公司董事可以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对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等关系公司发展方向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审议。
除上款规定的内容外,战略委员会会议还可以讨论职权范围内且列明于会议通知中的任何事项。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既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除《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另有规定外,战略委员会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视频、电话、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二十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发出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应按照前条规定的期限发出会议通知。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二条 公司证券部所发出的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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